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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盼各界大力推行

將憲法免於恐懼的自由以及對人權基本尊重的基本權利,透過增列法令或修法方式,擴張至在學年齡的國高中及國小學齡兒童,理由及作法如下:

第一、所有學齡兒童、青少年有免於恐懼的自由,任何老師不得以各式各科考試成績來作處罰、恐嚇、責備、汚辱、輕蔑…,以及執行任何形式的直接間接懲罰,憲法賦予的免於恐懼人權必須延伸至青少年,若在校的青少年學科成績不好,必須視為他的天賦或專長或興趣在學科規範之外,相信天生各材必有用,若該科老師沒有能力引導、啟發學生學科外的隱藏天賦,至少不得施行任何形式的處罰、責備,必須給予基本尊重、空間、彈性,相信生命自己會尋找出路。

第二、由法令規定從小學開始,學生每學期或每年有權由師長引導,班級每人一票自己開會訂定班規,並推舉代表進行校規之審閱訂定、修改, 從小落實自由民主與人權尊重, 學生與老師在憲法上是平等平權的,將過去師者"傳道、授業、解惑"的概念,透過法令規定提升為"引導、啟發、分享" 。

落實自由民主與人權尊重,讓人類良善的愛不再受打壓,而有空間存活甚至壯大,將會是台灣面臨各種問題最大的軟實力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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